我国版权保险制度的发展研究(上)
摘 要
互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我国虽通过制度加大了对于版权的保护力度,但我国在版权保险领域的立法几乎一片空白,具体实践也需进一步增加和完善。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版权的权利状态也会因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转移等陷入不稳定状态,因此版权保险在规避风险,获得侵权救济以及增加受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美国、欧盟、日本等为主要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版权保险起步早,发展时间长,拥有较为成熟的商业保险市场和法律保护体系,其具有细化且充分的保险类型,完善的保险救济体系,对版权保险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笔者建议规定版权保险的具体条款或实施细则,建立起统一的版权服务平台,并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贯穿版权交易、价值评估的全过程,推动我国版权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 版权 保险 商业保险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发展迅猛,但相关保护体系仍不完善,导致侵权事件频发,版权风险逐渐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的经济发展重点已经转向了集约型的知识创新方面,因此版权等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1]但在创作、运用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对他人版权造成侵害,或者他人有意无意侵犯了自身的版权。与其等到侵权发生后追究责任,提前预防风险则是更好的解决方法,因为其便于降低成本,并获得更多收益。因此,为加强对版权的保护,建立并完善版权保险制度是可行之策。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较完善的版权保险制度,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几乎一片空白,相关实践也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并完善发达国家的版权保险制度对我国有积极的意义,对现阶段降低版权侵权风险、降低维权成本、激发创造动力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
一、我国版权保险的发展现状及不足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便开始了版权保险的探索。但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起步较晚,其中最早发展并且进行推进的是专利保险,对于版权保险仍未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不同的版权保险类型。
(一)我国版权保险的现有类型
版权保险是指双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按照其版权价值支付一定保费,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3]我国目前的版权保险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版权交易保证保险,以2010年信达财产保险和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联合推出的模式为代表;二是版权纠纷诉讼保险,以2016年平安保险和“赢了网”推出的模式为代表;[4]三是版权侵权损失补偿保险或称版权维权保险,以2020年9月刀豆科技和太平科技保险合作推出的“维权骑士”为代表。
版权交易保证保险是指由于交易合同涉及的版权可能存在瑕疵(即卖方实际不享有或只享有部分作品的版权),使得合同的买方因所购版权存在侵权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先行对买方进行赔付,随后便取得向另一方代位求偿的权利。[5]我国已经开始对这一类保险进行尝试,但目前只有信达财产保险积极推动该保险形式。
版权纠纷诉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间,投保人发生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保险人需承担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平安保险公司对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以及版权侵权这三大纠纷领域推出个人法律费用补偿保险”。[6]当发生民事纠纷后,可在保险额度内申请平安保险公司理赔,减轻侵权人沉重的诉讼经济负担。
版权侵权损失补偿保险是权利人针对指定的原创内容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一旦受到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或其他侵权行为,并经平台审核认定为符合理赔标准的侵权,可直接获得由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取得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7]相较于以往权利人通过诉讼进行的少则几月多至几年的诉讼流程,该保险保障权利人在短期之内可以拿到侵权赔偿,不需要费心费力进行侵权诉讼,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新的创作。
虽然近些年我国一直在版权保险领域不断探索,有更多的保险公司以及版权交易平台的加入,也出现新的版权保险类型,但在整个实践领域,相较于美国在1980年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IPISC)推出的知识产权强制执行保险以及日本根据本国制造业和海运优势推出的知识产权许可保险和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而言,[8]仍十分稀少,我国的版权保险领域仍有不断发展、细化的空间。
(二)我国版权保险的发展瓶颈
1. 缺乏相对应的法律制度
不管是《版权法》还是《保险法》都没有对版权保险进行明确规定,目前的版权保险模式只是实践过程中的探索,并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制,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9]由于版权本身的特殊性,其是权利人创造性的精神劳动带来的无形财产,其价值也会存在增值、贬值、变现等多种情形,这在传统财险中一般难以遇见,[10]因此不能完全按照《保险法》中财产保险的模式运行,所以亟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或者修改,对版权保险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理清版权保险投保的适格主体,保护客体,以及投保事项发生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 缺乏科学权威的版权评估平台和机制
由于版权客体无形这一特殊性,版权客体的价值评估一直没有建立一套科学权威的评价体系。正因为版权客体的价值难以确定,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无法保障权利人的相关利益。因此需要在大量类似的实际案例中收集数据,利用技术进行科学建模分析,不断探索版权价值的科学计算方法。但是我国缺少相关案件,难以形成可供分析的数据基础,所以这成为阻碍我国版权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通常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方式,尽管201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为版权价值的评估提供了参考方向,但是该法的规定过于抽象与原则,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2017年在此基础上出台《版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22条明确版权的资产评估方法按照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种基本方法进行评估,[11]但是在实践操作仍存在难度,比如收益法中的参数选择,成本法中的间接费用、隐性成本都是很复杂的操作流程,因此需要不断细化和具体的规定,使得法律规定真正进入实践。
3. 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不足
随着思想教育水平的提高,中国人逐渐意识到购买保险的重要性,但重心大多集中于人身保险和贵重财产保险,版权保险几乎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内。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新兴领域,人们对于它的了解较少,所以保护意识淡漠,直至发生版权侵权事件,自身权益受损,才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
4. 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
虽然2014年12月曾颁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支持银行、证券等机构参与到知识产权的金融服务中去。”但目前的版权保险仍停留在政策层面,而专利保险则早在2016年起就已在广州市展开专利保险的试点和推行,[12]目前已经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逐步扩展到全国主要地区。
二、我国发展版权保险的价值和必要性
(一)现阶段版权金融产品仍存在潜在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产生了版权信托、版权质押等版权证券化方式,并进入流通市场。但是在获得充足资金优势的同时,这些证券化方式本身的不足也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潜在侵权风险。因此,为解决版权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用版权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规避。
1. 版权信托难以满足版权人的利益诉求
采用信托这一全新的财产管理制度,有助于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其融资。以版权为例,实践中最典型的信托方式是集体管理制度。[13]这是一种统一管理、集中许可的模式,既便于使用者合理使用相关作品,也减轻版权人的注意义务,可以利用版权进行融资,获得鼓励创作的资金。但是在我国,这种模式作用却十分有限。首先,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五家,不能全面涵盖版权的保护范围,并且由于其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缺乏版权服务意识,难以真正解决版权人利益受损的问题;[14]其次,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版权人更加注重自身权益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更加注重整体经济效益,在出现风险时将个人交易风险分摊至所有会员以保证整体上的风险转移;[15]最后,集体管理组织缺乏严谨的组织管理方法和追责条例,特别是由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版权人利益受损,不能对其进行严格处罚,使得版权人对其失去信任。因此,版权信托难以满足版权人与管理组织的利益诉求。
2. 版权质押融资存在权利状态不稳定、评估难等风险
版权质押融资是实现市场化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金融的发展,盘活经济,并且可以让版权人提前获取创作的收益,激励创作。但由于版权质押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因此在成长初期风险多发且不可控。[16]如果进行版权质押,那么版权本身必须是无瑕疵的。但是随着整个市场的波动,在整个质押过程中版权的归属可能处于不确定或者质押物贬值状态,权利人可以通过权利转让等失去专有权利,因此质押权人承担着质押版权存在瑕疵的风险。
同时,质押权人同样面临着评估难、变现难的问题。我国尚不存在一种公正、合理的版权价值评估平台对标的物的版权价值进行评估,因此版权质押的经济风险将是质权人面临的最大难题。由于对预期收入难以预估,质权人往往较为慎重,往往通过压低融资投入或提高版权融资的门槛来降低自身风险,但这往往会增加权利人,特别是中小企业或是单个权利人的融资成本,不利于满足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17]为降低版权融资过程中的风险,亟需版权保险的出现帮助双方规避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版权市场的活跃发展。[18]
(二)版权保险:规避风险、创造受益的新策略
1. 降低保险公司风险,提高其盈利
在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风险较小。版权保险具有一般商业保险的性质,在其向版权权利人给付赔偿之后,可以向损害第三人追偿。作为保险公司,其经济基础、社会影响力、资源整合能力和议价能力要远超过个人,因此获得赔偿金的可能性更高。[19]保险人作为独立于权利人与侵权者以外的第三方,不参与两者的纠纷程序,可以为双方提供最优的解决方式,不论是和解还是诉讼,保险人的利益都不会因此受损。[20]
获利途径多。保险公司通过从投保人处收取保费来进行获利,但并不是每一个投保产品都会被侵权,也不是每一个侵权案件都会导致诉讼。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也会规定保险人可以按比例获得被保险人胜诉所得以及损害赔偿的相关利益。[21]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如果有较好声誉就可以获得较大的市场占有量,并且可以因为胜诉而获得更多的追索利益。
2. 激发被保险人的创作热情,并保护其合法利益
版权保险的投保人主体不特定,但是被保险人只限定于合法版权所有人。在版权侵权保险的语境下,当权利人或第三人为其作品投保后,一旦第三人侵犯其版权,保险人就会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这就减少了权利人自身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会让创作者认识到自身作品的价值,激励自身创作更多、更有价值的作品。从侵权人的角度看,面临着保险人对侵权行为高昂的追偿费用,第三人侵犯版权的成本不断增加,侵权可能性下降。[22]
弱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为保险可获得有效救济。中小企业或者单独的版权人面对的侵权者如果是财力雄厚的大企业,因为缺少与他们抗衡的能力,考虑到高昂的诉讼费用和长时间的诉讼成本,最终只能以不公平的条件妥协。[23]但是版权诉讼保险的出现后,让专业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资金的保障以及诉讼技术支持,解决权利人的后顾之忧,避免出现不敢维权的尴尬境地。
3. 分散投保人的经营风险
版权保险特别是版权侵权保险,投保人的主体没有限制,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社会的环境下,侵权非常容易,个人或企业以不适当的方式观看上传、下载文章或视听作品等,企业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广告宣传等也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合法版权利益。预防风险最好的办法是提前采取措施,所以只要投保人按时按量缴纳保费,就可以有效分散侵权风险,减轻侵权负担。
如果投保版权交易保证保险,则可以最大程度的规避版权的瑕疵风险。由于版权具有的无形性特征,交易时其权利状态不稳定,存在权属变动甚至丧失价值的可能性,让保险人为投保人的版权交易做背书,则可以免除投保人对此次版权交易的担忧,即使交易版权标的存在瑕疵或者灭失,保险人都需承担相应损失。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陈恺琪:《我国版权保险发展研究》,辽宁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
[2] 参见高留志:《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特区经济》2006年第2期。
[3] 参见黄燕清:《略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浙江工商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4] 参见姚洋:《论我国版权交易保证保险的完善——以信达财险为例》,辽宁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5] 参见孙佳敏、俞锋:《网络版权保护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全球发展与现实启示》,载《中国出版》,2016年第14期。
[6] “赢了网携手平安产险,重磅推出个人法律费用补偿保险”,载微信公众号“IPRdaily”,2016年11月3日。
[7] 参见倪叔:《国内首款版权侵权保险上线,维权不再艰难》,载微信公众号“倪叔的思考暗时间”,2020年11月15日。
[8] 参见陈恺琪:《我国版权保险发展研究》,辽宁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
[9] 参见王敏:《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 参见丁晓蔚:《对区块链融入版权保险的思考》,载《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11] 《版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7)第22条第1款。
[12] 《关于在广州市等地区和单位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2016)。
[13] 集体管理制度是通过代表版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他人取得作品使用权,并将一定报酬返还给版权人的活动。
[14] 参见夏建国:《知识产权信托的价值及其实现障碍与克服》,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1期。
[15] 参见史辉:《我国版权交易保证保险制度研究:规范、问题和建议》,载《行政与法》2016年第11期。
[16] 参见刘沛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依据与制度重构》,载《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
[17] 参见刘沛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依据与制度重构》,载《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
[18] 参见宋伟、胡海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19卷第4期。
[19] See Kathryn Abrams, “Emotions in the Mobilization Rights”, 46(2) Harvard Civil Rights Civil Liberties Law Review, 573 (2011).
[20] 参见孙宏涛:《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管窥》,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4期。
[21] 参见周波等:《保险法的人文精神》,法律出版社2012版,第5页。
[22] See, e.g., Danny Bradbury, The Oatmeal beat FunnyJunk.com, but other cartoonists aren't so lucky, GUARDIAN (June 21, 2012 1:55 AM), http://www.guardian.co.uk/technology/2012/jun21 /oatmeal-comics-property, 30th December 2021.
[23] See McAlpine, Evan, “Of Oatmeal, Bears, and NPEs: Ensuring Fair, Effective, and Affordable Copyright Enforcement through Copyright Insurance”, 4(3) Intellectual Property Brief, 19-35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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